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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的簡易程序

  • 作者:良友會計 發表時間:2021-01-20 15:31:07

企業簡易注銷程序是國家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改革的重要舉措,在充分尊重企業自主權和自治權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推出的一種政策。

企業簡易注銷只需要發布公告和提交申請兩步程序,對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會在企業提出簡易注銷申請3個工作日內就會做出決定。

公司注銷的簡易程序

01.依照《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之前,企業應按照201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進行債權債務、員工工資、社會保險、稅務款項等方面的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需要解散的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注銷的簡易程序

02.企業簡易注銷適用范圍規定


并不是所有企業可以使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對此原國家工商總局于2016年下發的《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有明確規定,目前仍然執行此規定。

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適用范圍:
企業簡易注銷適用于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03.企業簡易注銷程序具體規定


在《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企業簡易注銷的基本程序。各地區在電子政務平臺開通企業簡易注銷業務,為符合簡易注銷條件的企業提供了辦事窗口。

第一步:向社會發布注銷公告。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第一步需要做的工作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發布公告,并公示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公告期為45日。

企業所屬的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同步推送至同比較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比較商務主管部門。

在45天的公告期內,與企業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公告期滿后,企業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第二步:向登記機關遞交注銷申請。
45天公告期結束后,如果沒有其他問題,企業可以向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營業執照正、副本。

企業所屬的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同時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企業進行檢索檢查,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公司注銷的簡易程序

04.結語


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服務對象是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創新了登記方式,提高了登記效率,既兼顧了依法行政和改革創新又做到了“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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